
7月5日,月日员工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深圳视频肖像权纠纷案件。某企业因在员工离职后,判例仍长期在其产品宣传视频中使用该员工肖像进行引流带货,划清红线最终被法院认定侵权并败诉。离职该判决清晰划定了企业使用员工肖像的企业法律红线。
案件回顾:离职一年半,再沿视频仍在“带货”
当事人在职期间,宣传配合公司拍摄了多款产品推广短视频,月日员工用主要用于线上商品宣传。深圳视频然而,判例双方并未就“离职后是划清红线否可继续使用肖像”签署任何书面约定。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一年半后,离职发现原公司仍在商品链接及电商页面中播放包含其肖像的企业视频以获取商业利益。在多次沟通要求下架无果后,再沿该员工正式提起诉讼维权。
庭审中,企业方辩称:视频由公司出资拍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因此有权长期使用。
法院裁判:著作权≠肖像权,许可随劳动关系终止
法院审理明确指出,视频著作权与自然人肖像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不可混为一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肖像权属于人身专属权利。员工在职期间配合拍摄,仅推定其许可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商业使用。一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若无特殊的书面约定,原有的肖像使用许可即自动终止。
企业未重新取得当事人同意,持续使用带有其肖像的视频进行商业推广,已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即便企业持有视频的全部著作权,也不能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出镜人员的肖像,二者不存在相互豁免的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企业删除全部侵权视频、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双重警示:合规建议与维权指南
此案为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警示:
1. 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 事前约定:若计划长期留存员工宣传素材,必须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明确约定肖像使用的期限、范围及方式。
- 事后清理:员工离职后,若未达成补充授权,应及时下架相关图文、视频素材,避免引发人格权纠纷及高额赔偿成本。
2. 对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 证据固定:遇到离职后原公司私自使用肖像宣传的情况,应立即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固定网页、店铺页面等证据。
- 法律主张: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要经济赔偿。
核心结论:
人格权益不会随劳动关系的消失而消失。商用肖像必须恪守许可边界,无视法律持续使用他人形象引流,终将承担败诉赔偿的法律后果。
作者: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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